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业整体经营秩序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已加入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的企、事业会员单位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会员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六条 尊重知识产权,严禁盗用他人产品品牌和包装。
第七条 不能通过媒体或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他人。
第八条 把维护“三农”利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农业行业自律的根本任务。
第九条 不做虚假广告、不使用虚假证件、不误导消费者,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第十条 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业道德规范,共同维护行业信誉,促进本行业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开展国际交流活动要服从大局,同业互助,共谋发展,营造和谐的信用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部门反应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敦促检查。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有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提出或经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