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国外直接投资的支持政策经历了 4 个阶段。第一阶段:起步阶段(1968—1974年),1968 年韩国政府在外汇管制的框架下引入外商投资法,投资者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必须向韩国政府提交投资合同、当地政府许可证、商业计划书等材料,并获得韩国政府的批准。第二阶段:发展阶段(1975—1979 年),OFDI 的迅速增长促使韩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 FDI 的审批制度,并引入对外商投资的监管机制,以阻止资本的非法外流。第三阶段:鼓励阶段(1980—1985 年),韩国政府不断简化对 OFDI 的审批和监管,并放宽投资条件和限制,采取鼓励的方式促进海外投资的发展。第四阶段:开放阶段(1986 年至今),韩国政府进一步放开与OFDI 相关的限制性条件。2003 年,韩国政府引入对外贸易法实施条件,扫除韩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障碍,加大对韩国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支持力度。经过多年发展,韩国形成了金融支持制度、保险支持制度和税收制度等一系列对农业 OFDI 的支持政策。
完善国外投资环境。健全国内法律以保障 OFDI 发展,同时联手粮商巨头确保粮食供应。2012 年 1 月,《海外农业开发合作法》正式生效,为农业OFDI 项目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外投资的领域由石油等矿物资源扩大到水稻、大豆、玉米等农业资源领域。韩国政府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海外谷物生产。为有效介入世界粮食生产与经营环节,韩国计划联手日本,同世界四大粮商之一的邦吉合作在美国建设粮食生产与出口基地,种植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2012 年 6 月,韩国农业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与欧洲粮食巨头尼德拉公司、瑞士饲料用粮食企业永裕集团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
金融支持制度。韩国政府设立韩国进出口银行、经济发展合作基金、政府投资保证协定以及对外直接投资事后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韩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保险支持制度。为避免韩国企业因战争、违约、汇出险等而遭受资本、利润等损失,政府设立了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专门成立韩国出口保险公司。保险主要有 3种,即战争内乱或暴乱险、没收和国有化险、利润不能兑换或延迟险。韩国海外投资保险属于实际损失赔偿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比率为投资额的 90%,最长期限为 15 年。海外投资保险基金来自政府的财政资金拨款和保费收入。韩国对农业OFDI 的保险支持制度仍未完善,主要体现在 4 个方面:第一,由于风险的同期多发性特点,以及韩国对外投资方向由发达国家向风险大的发展中国家、体制转轨国家转移,往往是赔付金超过保险基金收入,经常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第二,农业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韩国保险范围不包括天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第三,韩国保险范围没有包括投资协议签署以后发生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对缺乏投资经验的人来说,其风险压力不亚于灾害风险;第四,韩国保险范围不包括海外投资者在海外贷款时的债务担保,这不利于投资者在海外筹措资金,由于投资海外的风险发生地在国外,调查困难、赔付周期长,投保者往往难以及时获得赔付。
海外税收支持制度。海外税收支持制度包括海外直接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防止双重课税制度、对海外投资红利收入免税制度。韩国为投资国外自然资源开发的企业免征法人税,延长利润自留期限并增加利润自留额度,允许加速折旧,折旧率为 30%。